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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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64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1月21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處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書記官鄭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