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2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2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重利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編號一、二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予以減刑,依同條例第10條第1項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41條、第51條第5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郭德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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