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偉丞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28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偉丞因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案件,經本院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8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顆(驗餘淨重0.4509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固分別定有明文。然而,該違禁物茍係屬於第三人所有,則其是否違禁,即應視該第三人有無違禁情形為斷,故犯人雖係違禁持有,而所有之第三人如係經合法允許持有者,仍不在應行沒收之列,是真正持有人是否具有違禁情形尚屬不明時,即難遽予沒收(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52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顆【扣押物品目錄表誤載為第二級毒品搖頭丸】(淨重0.5670公克,驗餘淨重0.4509公克),係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員警於101年11月19日凌晨0時5分許,在南投縣○○鎮○○路○○巷○○○號「音樂 王歡樂 無限KTV」217號包廂內之垃圾桶所查扣,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1月29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等件在卷可憑(警卷第15至17頁、第19頁、第23頁)。然依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陳稱:警方臨檢時伊有在場,現場有女友 潘淑慧 等約11人,伊只認識潘淑慧、 陳麗嫦石珍多 ,其餘都不認識;伊不知上開毒品為何人所有,伊快晚上11點時才進去包廂,進去時桌上就有那些東西;扣案橘色錠劑非伊所有等語(見草屯分局警卷第4至5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6
8號卷第7至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毒偵字第280號卷第15頁反面),且被告於101年11月19日凌晨1時30分許經警徵得其同意後採集尿液送驗,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GC/MS)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陰性反應,此有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101年11月30日出具之尿液檢驗報告、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委託鑑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在卷可按(警卷第28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卷第12頁),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聲請意旨所載102年度毒偵字第280號不起訴處分,亦僅涉及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犯行部分,被告是否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是否有違禁情形,或真正持有人是否為非法持有,均待追查,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或真正持有該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第三人是否有違禁情形,既仍不明,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楓中華民國102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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