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604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羅榮棠
羅偉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俊男楊語婕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
二、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本件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債權人分別主張債務人積欠退款保證金及借款,爰依法請求給付等語。各債權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債權人計2位,扣除已繳裁判費500元,除上開第一項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
1債權人應補繳500元,始為適法。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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