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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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6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6327號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碧綿 上列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謝富強宏全 冷凍電機行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世荃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對債務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01年1月1日」抑或為「支付命令狀送達翌日」?請具狀補正之。
二、請提出債務人謝富強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全戶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2年5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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