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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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基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蕭智文 被告 徐暐哲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上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本院111年度基簡字第20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李辛茹法官謝昀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書記官陳維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