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基簡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基簡字第92號上訴人 劉翰陵 上列上訴人與 林大盛 間因111年基簡字第92、139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5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3萬2,09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