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18號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8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