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補字第401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4018號

原告巨業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少宇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雋邦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55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5,8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書記官林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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