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簡字第52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
字第64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圖利供給賭場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壹副、牌尺肆支、骰子叁顆、風骰壹顆、抽頭金新台
幣陸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記載。
二、扣案之麻將1副、牌尺4支、骰子3顆、風骰1顆、抽頭金
新台幣600元等均為被告所有,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分為被
告供本件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68條、第41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之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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