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一號
上訴人 鞠德山 訴訟代理人 鞠明縉 上訴人 楊黃碧華 訴訟代理人 楊源春 上訴人 張永富
蔡宛蓁 徐秀鑾 王贊襄 蕭在莒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蕭維武 上訴人 范春梅
唐克明 張良德 熊學文 劉宏強 右十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美鈴 律師複代理人 沈朝標 律師上訴人 溫阿月 (原名兼訴訟代理人 洪璧成
參加人 溫嘉生
溫順和 兼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溫雲龍 上訴人 溫阿美 (原名訴訟代理人沈朝標律師上訴人 湯市郎
曹登山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曹文忠 上訴人財團法人台灣省桃園縣龍岡清真寺法定代理人 朱雲清 上訴人 張吳玉
鍾豐貴 朱以晉 鍾幹成 陳清萬 陳習妹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劉陽明 律師
陳光龍 律師 陳光福 上訴人 陳吳糖妹
陳清鏈 陳國枝
參加人陸軍總司令部法定代理人 霍守業 訴訟代理人 李志澄 律師複代理人 林國明 律師被上訴人 羅拯民
參加人 陳婉甄 右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振農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俞慧君法官黃莉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書記官秦仲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