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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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2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2號原告 吳清莊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被告 陳守邦
張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 蔡明興 住同上法定代理人上列被告陳守邦、張均因偽造文書等案件(104年度訴字第6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三元
法官簡婉倫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麗麗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