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楚蒼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42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刑法上之構成要件行為,包含作為犯、不作為犯,行為人惟有以不作為方式才能實現構成要件之犯罪類型,謂之純正不作為犯;而純正不作為犯,係因法律賦予行為人某一作為義務,於相當時期內,行為人應作為而仍不作為時,其構成要件行為即屬既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屬純正不作為犯,應以行為人逾通常保護令諭知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期限,猶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時,方始成立犯罪(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37號判決類此論旨)。準此,被告迄本案保護令所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期限止,因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案保護令之行為,應僅論以一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違反本案保護令關於應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藐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防止家庭暴力事件再度發生之立法本旨,所為實不足取;惟考量被告曾完成10次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並非全然未參加加害人處遇計畫,犯罪情節尚非至為重大,暨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魏呈州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偵字第14220號被告乙○○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0號居高雄市○鎮區○○街00巷00號5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因於民國109年8月間對家庭成員為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於109年11月11日以109年度家護字第968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下稱本件保護令),裁定命乙○○應於該保護令有效期間內完成親職教育輔導24次(每1次至少2小時)之處遇計畫,本件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1年2個月。詎乙○○收受且明知本件保護令內容後,經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人員接續以寄發公文、電話通聯等方式通知上開親職教育輔導事宜,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迄至本件保護令有效期間之111年1月10日前,僅參與10次之親職教育輔導課程,以致無法完成上開加害人處遇計畫,而違反本件保護令。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訊時供認不諱,並有本件保護令、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保護令執行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11年1月13日中市衛心字第1110005647號函、臺中市政府109年11月26日府授衛心字第1090292855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臺中市政府109年12月8日府授衛心字第1090304163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臺中市政府衛生局109年12月24日中市衛心字第1090149306號函暨被告申請書影本、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月12日南市衛心字第1100005390號函、臺中市政府110年1月15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013379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3月10日南市衛心字第1100040174號函、臺中市政府110年3月11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059049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臺中市政府110年6月10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148470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7月8日南市衛心字第1100119405號函、臺中市政府110年7月9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173805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0年12月16日南市衛心字第1100229553號函、臺中市政府110年12月21日府授衛心字第1100332805號函暨該函文送達證書及郵件查詢紀錄、社團法人中華民國耶底底亞家庭關顧協會個別輔導同意書及親職個別輔導教育簽到表、聯繫紀錄、家庭暴力加害人未到達或到達執行機構通報書在卷可稽,被告之自白經核與事實相符,是渠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許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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