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自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選舉罷免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自字第2號自訴人 蕭仁正 上列自訴人因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蕭仁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向本院提出委任狀。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蕭仁正因選舉罷免法等案件提起自訴,然其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有其提出之刑事自訴狀1份附卷可稽;其自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王義閔
法官巫美蕙法官鮑慧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羅婉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