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齊華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齊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李齊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61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99年2月25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法授矯字第1000118334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蔡新毅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