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世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謝世宏因強盜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6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1661號駁回上訴,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595號駁回上訴確定,又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896號裁定減刑及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3月確定。
於民國95年11月3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33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劉秉鑫法官白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