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44號被告大瑋木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呂學文 上訴人與 蔡金泮 間因100年度訴字第844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0,3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5月8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