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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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2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50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盛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聲付字第9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張永盛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交訴字第136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714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6年12月20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100年8月5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0年8月5日法授矯字第100011868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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