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三年甲班管理委員會(甲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年甲班管理委員會(乙區)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向本庭繳納。
二、原告應補提出被告被告三年甲班管理委員會(乙區)之報備
  證明、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最近一次主任管理委
  員選舉會議紀錄,與原告最近一次主任管理委員選舉會議紀
  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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