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補字第1409號
原 告 三年甲班管理委員會(甲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年甲班管理委員會(乙區)間給付租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向本庭繳納。
二、原告應補提出被告被告三年甲班管理委員會(乙區)之報備
證明、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最近一次主任管理委
員選舉會議紀錄,與原告最近一次主任管理委員選舉會議紀
錄。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