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簡字第362號
上 訴 人 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00000000000間請求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
1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95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