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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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8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究係提起第一審之民事訴訟?或係對本院何
一案件提起上訴(否則何以訴狀之狀首記載「民事上訴狀」
,狀末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轉呈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民事庭」)?如為提起第一審之民事訴訟,請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各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2件。
二、台端訴狀記載之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已於95年8月間
因合併而為其他金融機構承受,該銀行之法人格已不存在,
台端是否仍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被告?若是,或欲改
以合併之金融機構為被告,請具狀陳報,並表明被告銀行之
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以利送達。
三、請具狀提出台端自92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入出境紀錄(請向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