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5年度中小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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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中小字第5822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本件究係提起第一審之民事訴訟?或係對本院何
  一案件提起上訴(否則何以訴狀之狀首記載「民事上訴狀」
  ,狀末記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轉呈臺灣高等法院臺
  中分院民事庭」)?如為提起第一審之民事訴訟,請依民事
  訴訟法第244條各項規定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2件。
二、台端訴狀記載之被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已於95年8月間
  因合併而為其他金融機構承受,該銀行之法人格已不存在,
  台端是否仍以「中國國際商業銀行」為被告?若是,或欲改
  以合併之金融機構為被告,請具狀陳報,並表明被告銀行之
  營業處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址,以利送達。
三、請具狀提出台端自92年1月1日起迄今之入出境紀錄(請向內
  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慶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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