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7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7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崑陽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五起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補正之事項:
㈠聲請人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崑陽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補正相對人即債務人洪崑陽地址之記載。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簡易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學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