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促字第7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促字第7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促字第775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補繳支付命令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乙○○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民事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
書記官莊學志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