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0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融資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017號原告永豐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融資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28,13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6,0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547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鐘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