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311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執聲字第2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盜版影音光碟VCD叁拾壹片、電腦主機壹台(內建燒錄機壹台、光碟機壹台、電源線壹條)、氣泡袋貳包、棉套壹包及塑膠袋拾貳只,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該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偵字第812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該案查扣之盜版影音光碟VCD31片、電腦主機1台(內建燒錄機1台、光碟機1台、電源線1條)、氣泡袋2包、棉套1包及塑膠袋12只等物,均為被告所有,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且分別核係其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聲請宣告沒收,依前開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自應准許。至扣案之郵局存摺1本(帳號:00000000000000號),因與本件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之犯行無直接關聯性,是聲請人聲請併予宣告沒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武凱葳附件:(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