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繼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聲明繼承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繼字第25號聲明人丙○○即繼承人丁○○
戊○○己○○上四人共同甲○○代理人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乙○遺產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㈠經聲明人「簽名」及「蓋章」之聲請書。
㈡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大陸地區戶籍資料)。此身分證明文件應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二、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項。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98年7月27日
書記官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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