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除字第10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除字第104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本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本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且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等情,亦經本院依職權調卷查明屬實,則聲請人之聲請,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林紀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怡君┌───────────────────────────────────────────────────────────────────────┐│附表:97年度審除字第1048號│├─┬────────┬─────────┬─────────┬───────┬───────────┬───────────┬────────┤│編│發票人│擔當付款人│帳號│金額│發票日│到期日│本票號碼││號││││(新台幣)││││├─┼────────┼─────────┼─────────┼───────┼───────────┼───────────┼────────┤│00│康福旅行社股份有│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前│24699│40,554元│97年2月29日││334642││1│限公司│金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