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274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274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峯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161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張峯瑋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又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沒收銷燬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
一、張峯瑋明知明知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命(MDMA)、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Pentylone)及愷他命(Ketamine)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管,且經行政院所公告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仍為下列犯行:
㈠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
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命(MDMA)、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之犯意,於不詳時地,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編號1、3之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命(MDMA)、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而持有之(張峯瑋持有附表編號2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片,已由被告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經本院
106年度易字第2354號審結,業經公訴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時陳明不在本件審判範圍)。
㈡另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106年3月7日2時許,在臺中市西屯區拉比夜店內,向真實姓名不詳綽號「 阿龐 」之人,以新臺幣2萬50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編號5之愷他命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而持有之。
㈢嗣於106年3月11日19時10分許,因行跡可疑,為警在臺中
市○區○○路1段和文武街口盤查,發現其隨身所帶愷他命
1包,並隨後在其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執行附帶搜索,共扣得如附表編號1、3、4、5所示之第二、三級毒品(其中附表編號3、4所含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均未達20公克以上)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㈠本判決所引用之證據資料(詳後引用之各項證據),其中係
屬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亦因被告張峯瑋明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見本院卷第22頁反面),且本院審酌卷內並無事證顯示各該陳述之作成時、地與週遭環境,有何致令陳述內容虛偽、偏頗之狀況後,亦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應有證據能力。
㈡至本案判決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係依法定程序合法
取得,並與本案均具有關聯性,且業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檢察官、被告復均不爭執各該證據之證據能力,且亦查無依法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之情形,是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亦均無疑義。
二、訊據被告張峯瑋就前揭犯罪事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不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1060300247、0000000000號鑑驗書、扣案毒品照片、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在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而足堪採信。因而認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三、扣案附表編號5之毒品經送驗後確含有第三級毒品成分,且檢驗後含有愷他命之成分(檢驗前淨重31.2513公克、純度
73.6%,純質淨重23.0010公克),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出具之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稽。核被告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犯罪事實一、㈡所為,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被告犯上開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另被告雖於偵查中供稱本案犯罪事實一、㈡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上手來源為「阿龐」,然未提供任何足以續行追查其毒品來源之資料,是本件尚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之適用,併此敘明。
四、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持有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搖頭丸2包)、3(咖啡包4包)之第二級毒品,及如附表編號5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23.001
0公克)13包,兼衡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並斟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家中工作,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暨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沒收部分:㈠扣案之如附表編號1(搖頭丸2包)、3(咖啡包4包),
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命(MDMA)、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106年度毒偵字第1267號卷第22至23頁、29頁)可證,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另包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因與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違禁物,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中所持有如附表編號4第三級毒品之純質淨重未達20公克,並未構成犯罪,且亦未經檢察官起訴,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不在本件沒收處理之範圍,併此說明。
㈡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予沒收銷
燬之毒品,以經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為限。復以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共分為四級,施用或持有第三、四級毒品,因其可罰性較低,該條例除就持有第三、四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設有處罰規定外,未另設處罰之規定,然鑑於第三、四級毒品均係管制藥品,特於同條例第11條之1明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第18條第1項後段復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均沒入銷燬之,從而,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之第三、四級毒品,但不構成犯罪行為者而言,如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既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而同條例對於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所查獲之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但該行為既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自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之規定沒收之(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884號、99年度臺上字第338號刑事判決意旨、100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被告所有經扣案如附表編號5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3包(純質淨重23.0010公克),依上開說明,即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而盛裝前開第三級毒品之包裝袋,客觀上均可認知會有微量之毒品殘留而無法析離,亦應整體毒品,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5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38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游欣樺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清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品名│單位│數量│成份│├──┼────┼──┼──┼──────────────┤│1│搖頭丸│包│2│編號1: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安非他命(MDA)(驗餘││││││淨重1.6901公克)。││││││編號2:含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命(MDMA)(驗餘淨重0.││││││4585公克)。│├──┼────┼──┼──┼──────────────┤│2│梅片│包│1│編號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驗餘淨重0.3674公克)。│├──┼────┼──┼──┼──────────────┤│3│咖啡│包│4│編號4:含第二級毒品微量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戊酮。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3,4-亞甲基雙氧卡西酮(驗餘淨││││││重0.2302公克)。│├──┼────┼──┼──┼──────────────┤│4│紅包軟糖│包│7│編號5:含第三級毒品微量4-甲││││││基甲基卡西酮(驗餘淨重1.3990││││││公克)│├──┼────┼──┼──┼──────────────┤│5│愷他命│包│13│編號6-18:愷他命純質淨重││││││23.0010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