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4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季安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44號、105年度執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季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叁月。
理由蔣季安因偽造文書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至6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5月,編號7至8等罪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3月││││共3罪││├──────┼───────────┼───────────┼───────────┤│犯罪日期│103年1月某日至103年1月│103.2.24│103.3.10│││23日│103.2.26│││││103.2.27││├──────┼───────────┼───────────┼───────────┤│偵查(自訴)│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第│高雄地檢103年度少連偵│高雄地檢103年度少連偵││機關年度案號│23503號│字第62、103、182號、臺│字第62、103、182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74號│第155、1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34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12.30│104.8.27│104.8.27│├─┼────┼───────────┼───────────┼───────────┤│確│法院│中高分院│雄高分院│雄高分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18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決├────┼───────────┼───────────┼───────────┤││判決確定│104.5.4│104.10.13│104.10.13│││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高雄地檢察署104年度執│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6602號│字第14038號│14038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6年5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960號│└──────┴───────────────────────────────────┘┌──────┬───────────┬───────────┬───────────┐│編號│4│5│6│├──────┼───────────┼───────────┼───────────┤│罪名│偽造文書│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5罪│││├──────┼───────────┼───────────┼───────────┤│犯罪日期│103.2.6│103.1.26至103.2.09│103.1.23│││103.2.10│││││103.2.14│││││103.2.17│││││103.2.27│││├──────┼───────────┼───────────┼───────────┤│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3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2、103、182號、臺│字第155號│字第174號│││中地檢察署103年度少連│││││偵字第155、174號│││├─┬────┼───────────┼───────────┼───────────┤│最│法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104年度易字第958號│104年度訴字第58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8.27│105.4.15│105.6.3│├─┼────┼───────────┼───────────┼───────────┤│確│法院│雄高分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4年度上訴字第213號│104年度易字第958號│104年度訴字第581號││決├────┼───────────┼───────────┼───────────┤││判決確定│104.10.13│105.5.16│105.7.25│││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4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4038號│8410號│11521號││├───────────┴───────────┴───────────┤││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6年5月,臺中地檢106年度執更字第2960號│└──────┴───────────────────────────────────┘┌──────┬───────────┬───────────┬───────────┐│編號│7│8││├──────┼───────────┼───────────┼───────────┤│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3.1.22至103.1.24│103.1.16││├──────┼───────────┼───────────┼───────────┤│偵查(自訴)│彰化地檢103年度少連偵│彰化地檢103年度少連偵│││機關年度案號│字第58、61、75號│字第58、61、75號││├─┬────┼───────────┼───────────┼───────────┤│最│法院│彰化分院│彰化地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3號│104年度訴字第493號│││實├────┼───────────┼───────────┼───────────┤│審│判決日期│105.3.9│105.3.9││├─┼────┼───────────┼───────────┼───────────┤│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決├────┼───────────┼───────────┼───────────┤││判決確定│105.9.7│105.9.7││││日期││││├─┴────┼───────────┴───────────┼───────────┤│備註│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2年,彰化地檢105年││││度執字第5463號(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助字第18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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