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880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郭宗頴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9年9月17日簽發之本票1紙,未載金額,到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17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該本票未記載金額,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其票據應歸無效,聲請人執此無效票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不應准許,故駁回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7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書記官朱小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