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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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破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破字第48號聲請人龍星昇第五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斐保羅 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甲○○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債務人停止支付者,推定其為不能清償;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1條、第57條、第5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華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隆公司)於民國89年8月28日邀同相對人及其他第三人 翁大銘梁清雄翁一銘 為連帶保證人,與中國農民銀行、中央信託局及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下稱高雄企銀)共同簽訂總授信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00,000,000元之聯合放款契約,該筆借款業已到期,尚餘787,873,555元未獲清償,業經中國農民銀行聲請票款執行,其中高雄企銀已將其提供之融資貸款共240,000,000元部分債權轉讓予聲請人,且上開債權業已到期而未獲清償,是相對人應負連帶保證人之責任。詎經聲請人催告相對人給付,相對人迄今仍未清償。又相對人既已有停止支付之情形,依破產法第1條第2項規定,應推定其為不能清償,且相對人之債權人亦非僅有聲請人1人,為此,爰依前開規定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等語,並提出聯合放款合約書影本、台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3170號民事裁定、債權讓與聲明書影本、催告函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相對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土地登記謄本、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4011號、94年度抗字第291號裁定及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36、2538號、92年度重訴字第1955號判決等件為證。
三、經查,依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觀之,相對人之資產如下:(一)土地:詳如附表一所示,總計約值新台幣(下同)3,429,888元(計算方式如附表一)。(二)股票:詳如附表二所示,其中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公司)股票部分均已設值予其他金融機構,此觀國華公司之回函可稽。另華隆公司之股票價值現為負值,是縱將上開2公司之股票不計入相對人所擁有之資產範圍內,相對人所有其餘股票仍約有2,101,570元之價值。是以,相對人所餘之資產共約值5,531,458元。又依聲請人提出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4011號、94年度抗字第291號裁定及本院90年度重訴字第2436、2538號、92年度重訴字第1955號判決觀之,相對人之債權人計有多人,且金額高達1,515,525,503元,而主債務人華隆公司亦已不能清償債務,是相對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應堪認定。準此,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且其債權人為2人以上,而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具有破產實益,是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63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1月4日
書記官林蓮女附表一:
┌─────┬──────┬────┬───┬─────┐│地號│公告土地現值│面積│權利│金額│││││範圍││├─────┼──────┼────┼───┼─────┤│大安區復興│248,941元/平│1,244平│121/│2,882,430││段一小段41│方公尺│方公尺│13000│元││3地號│││││├─────┼──────┼────┼───┼─────┤│大安區復興│253,379元/平│219平方│121/│516,483││段一小段41│方公尺│公尺│13000│元││4地號│││││├─────┼──────┼────┼───┼─────┤│大安區復興│256,000元/平│9平方公│121/│21,444││段一小段41│方公尺│尺│13000│元││4-1地號│││││├─────┼──────┼────┼───┼─────┤│大安區復興│256,000元/平│4平方公│121/│9,531││段一小段43│方公尺│尺│13000│元││7地號│││││└─────┴──────┴────┴───┴─────┘附表二:
┌─────────┬────────┬────────┐│股票名稱│股票數或投資金額│備註│├─────────┼────────┼────────┤│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48,742,000股│均已設質││限公司│││├─────────┼────────┼────────┤│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11,570元│││限公司│││├─────────┼────────┼────────┤│有華股份有限公司│100,000元││├─────────┼────────┼────────┤│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150,000元│││限公司│││├─────────┼────────┼────────┤│台纖實業股份有限公│340,000元│││司│││├─────────┼────────┼────────┤│華隆股份有限公司│77,316,600元│價值為負值│├─────────┼────────┼────────┤│華染股份有限公司│1,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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