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易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凌晨五時二十五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沿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往南方向行駛,途經臺北縣板橋市○○路○段○○○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竟疏未注意撞擊由長江路三段一一七號前行駛進入道違規逆向欲斜穿道路,未讓行進中車輛先行之甲○○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輕型機車左側車身,致使甲○○人車傾倒滑行,甲○○並因而受有左脛骨、腓骨骨折、背部挫傷及多處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可參,揆諸首開說明,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王士珮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蔡美如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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