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00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00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57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耀平
法官黃信滿法官吳佳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美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100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蘆洲市公所│安泰商業銀│95年3月7日│100,000元│0000000││││代收代付款│行股份有限│││││││專戶 李翁月 │公司 蘆洲分 │││││││娥│行│││││├───┼─────┼─────┼──────┼─────┼─────┼──┤│002│社團法人台│上海商業儲│95年3月6日│1,652元│0000000││││北縣集賢獅│蓄銀行股份│││││││子會葉斯政│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3│社團法人台│上海商業儲│95年3月6日│13,600元│0000000││││北縣集賢獅│蓄銀行股份│││││││子會葉斯政│有限公司蘆││││││││洲分行│││││├───┼─────┼─────┼──────┼─────┼─────┼──┤│004│社團法人台│上海商業儲│94年8月6日│5,000元│0000000││││北縣集賢獅│蓄銀行股份│││││││子會葉斯政│有限公司蘆││││││││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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