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64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6461號債權人恳貞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貞代理人 蕭郁恬 債務人 林惠星 債務人 莊潓姈 債務人 黃俊強
一、債務人林惠星及莊潓姈(原名: 莊富美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萬參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黃俊強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