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大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8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何大溪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俱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昆南
法官郭世顏法官吳俐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書記官吳明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