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被告 歐睿祥歐陽興 被上訴人即原告 彭權英 訴訟代理人 傅爾洵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4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34,000元,是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82,2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盧怡秀
法官徐晶純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6日
書記官陳憶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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