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10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1053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 讓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孔宜寧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以一百零五年度司促字第一一零五三號支付命令事件對債務人所發之支付命令應予撤銷。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始有當事人能力,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經核債務人孔宜寧,已於民國104年11月2日死亡,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該債務人既已死亡,即無權利能力及當事人能力,債權人於民國105年4月7日始向本院請求核發支付命令,本院如主文所示之支付命令誤為核發,自應予撤銷,又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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