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0年度豐補字第6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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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豐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威翰李苑青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895元,
應徵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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