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請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聲請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500萬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聲請費新台幣5千元未據聲請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
本院士林簡易庭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雅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