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調字第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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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士調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陳崇善 律師
聲請人因聲請相對人甲○○返還買賣價金調解事件,聲請調解時
未據繳納聲請調解之訴訟費用,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0元,應繳聲請調解之訴訟費用5,000元,茲因本
件業經調解不成立,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足,如逾期
未補繳,即逕行以行政報結終結本件,不另核發調解不成立證明
書。另聲請人如願依民事訴訟法第419條第3項於不變期間內埔
正起訴,併請依法提出起訴狀表明起訴之意,併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麗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