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3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360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63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6360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簡易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