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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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四二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南陽實業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壹佰捌拾元,折合銀元貳拾萬柒仟零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壹元,折合新臺幣陸仟貳佰壹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吳上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邱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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