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丙○○
乙○○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仟陸佰伍拾萬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仟肆佰伍拾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其中新台幣貳佰萬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一日共同簽發借款本票二紙,分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二百五十萬元及一千四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間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期繳納本息,未按期繳納利息時,自逾期之日起六個月內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放款利息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如有一期未按期付息即視為全部到期。詎料被告僅繳納利息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本金部分清償五十萬元,經原告迭次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依約視為全部到期,依法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應連帶一次清償原告所欠本金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對於訴訟標的認諾。對於原告主張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無意見。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業於本院九十一年六月七日言詞辯論期日中均為訴訟標的之認諾,有該日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即應本於其認諾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四、假執行之宣告:本於被告認諾之判決,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前揭請求,既係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自應依前開法條之規定,就原告此部分之請求,對被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宏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B法院書記官林美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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