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易字第七三五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其陳述略稱:被告侵吞原告委託其代為購買股票之金錢,計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其所涉侵占罪刑事部分已由本院審理中,爰起訴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一百九十五萬六千元。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侵占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吳炳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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