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七號
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甲○○緩刑宣告案件(九十一年度執聲乙字第一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七七七號判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偵字第二六00號),判處拘役五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確定。惟被告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年四月二日復因犯酒醉駕駛之公共危險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以九十年度苗交簡字第三五七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台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惠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