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九四號
聲請人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右具保人因被告所犯妨害風化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一年執聲沒字第五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因妨害風化罪案件,經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十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乙○○因妨害風化罪案件,前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十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在案。嗣該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後,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惟經該署函覆:被告傳拘無著、無法代為執行,而由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發佈通緝中,此有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二月七日竹檢崇執典九一執二0九字第0三一七五號函、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桃檢守執丁字第0九一九一八0二二九號函、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竹檢雲執典緝字第0六0九號通緝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二0九號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庭函、具保人及被告之戶役政資料、送達證書及保證金收據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且被告目前未在監在押,亦有本院法務部在監在押資料表附卷可按,是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蘇嘉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