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7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756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至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人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㈡附表股票號碼(請填寫完整)。
㈢確認股數為何(附表與股票明細表不符)。
㈣遺失日期。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