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25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文正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5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5年度聲沒字第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另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
2項及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此有司法院37年院解字第3876號解釋可資參照。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105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被告趙文正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2款所規定之違禁物,依前開說明,聲請法院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分別列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為違禁物;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第
4條第1項、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1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趙文正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均因施用及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警查獲,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吸食器1組,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以10
5年度戒毒偵字第3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經本院核閱卷證無誤,並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被告趙文正分別於查獲時經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香菸、白色粉末、白色結晶塊、白色微黃粉末,經送鑑定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有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查,併同難以完全析離之塑膠外包裝袋,均為查獲之毒品,蓋無論以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與其內裝之毒品,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故上述包裝袋應整體視為查獲毒品,(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3739號、第7354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係屬違禁物無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均沒收銷燬。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之
3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經送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檢驗,以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安非他命成分一節,亦有如附表編號3之3所示之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考,又前述如附表編號3之3所示吸食器,因內含微量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同屬違禁物,是揆諸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吸食器1組,檢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許珮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瑞芳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附表:
┌──┬───────┬───────┬───────────┬──────────┬───────┬──┐│編號│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名稱│鑑驗結果│鑑定書│頁數│備註│├──┼───────┼───────┼───────────┼──────────┼───────┼──┤│1│103年10月29日│⒈含第一級毒品│白色香菸1支,淨重0.52│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新北地方法院檢│沒收│││23時25分許,於│海洛因成分之香│1公克、驗餘淨重0.5139│醫務中心103年11月18│察署104年度毒│銷燬│││新北市三重區三│菸1支│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偵字第1994號卷││││和路三段137號│││號毒品鑑定書│第13頁││││萊爾富超商前││││││├──┼───────┼───────┼───────────┼──────────┼───────┼──┤│2│103年9月20日│⒈第一級毒品海│白色粉末1包,淨重0.07│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新北地方法院檢│沒收│││23時25分許,於│洛因1包│2公克、驗餘淨重0.0704│醫務中心103年10月15│察署103年度毒│銷燬│││新北市三重區仁││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偵字第6577號卷││││忠街33號前│││號毒品鑑定書│第46頁││││││││││││├───────┼───────────┼──────────┼───────┤││││⒉第二級毒品甲│白色結晶塊1包,淨重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新北地方法院檢│││││基安非他命1包│944公克、驗餘淨重0.94│醫務中心103年10月15│察署103年度毒││││││3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偵字第6577號卷││││││命成分。│號毒品鑑定書│第46頁││├──┼───────┼───────┼───────────┼──────────┼───────┼──┤│3│104年5月22日│⒈第一級毒品海│白色微黃粉末1包,淨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新北地方法院檢│沒收│││19時30分許,於│洛因1包│0.197公克、驗餘淨重0.│醫務中心104年6月25│察署104年度毒│銷燬│││新北市蘆洲區信││196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偵字第3781號卷││││義路247巷2號││分。│號毒品鑑定書│第49頁││││前├───────┼───────────┼──────────┼───────┤││││⒉第二級毒品甲│白色結晶塊1包,淨重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新北地方法院檢│││││基安非他命1包│114公克、驗餘淨重0.11│醫務中心104年6月25│察署104年度毒││││││3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偵字第3781號卷││││││他命成分。│號毒品鑑定書│第49頁││││├───────┼───────────┼──────────┼───────┤││││⒊內含微量第二│沾有褐黃乾漬物之玻璃球│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新北地方法院檢│││││級毒品甲基安非│吸食器1組,檢出安非他│醫務中心104年6月25│察署104年度毒│││││他命之玻璃球吸│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偵字第3781號卷│││││食器1組││號毒品鑑定書│第49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