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9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文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文旭犯如附表所示叁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宋文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葉正昭附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受刑人宋文旭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編號2、3部分曾│(編號2、3部分曾││││定應執行刑7月)│定應執行刑7月)│├────────┼─────────┼─────────┼─────────┤│犯罪日期│99.08.19│100.02.13│100.02.15│├────────┼─────────┼─────────┼─────────┤│偵查機關(自訴)│高雄地檢99年度毒偵│高雄地檢100年度毒│高雄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字第6477號│偵字第2345號│偵字第2345號│├───┬────┼─────────┼─────────┼─────────┤│最後│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8│100年度簡字第2934│100年度簡字第2934││││號│號│號││├────┼─────────┼─────────┼─────────┤││判決│100.02.11│100.06.20│100.06.20││事實審│日期││││├───┼────┼─────────┼─────────┼─────────┤│確定│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案號│100年度審易字第48│100年度簡字第2934│100年度簡字第2934││││號│號│號││├────┼─────────┼─────────┼─────────┤││判決確│100.03.01│100.07.11│100.07.11││判決│定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高雄地檢100年度執│││字第3947號│字第10086號│字第100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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