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小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小字第87號
                  109年度士全字第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邱偉峰
被   告  葉庭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及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及假扣押之聲請均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五股區,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
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
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及假扣押之聲請一併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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