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2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李淑芬 即李 汶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肆佰壹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5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99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312,951元,收息至96年2月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㈡債務人於民國93年11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
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可證。詎料前開借款並未依約還款,現欠本金新臺幣178,462元,收息至95年5月22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授信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㈢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消費性貸款
約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兩份、繳息明細兩份、戶籍謄本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23日
書記官王淑燕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芬即李│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9.99%│││312951│汶瑄│2月03日起│││││元│││││├──┼───┼─────┼──────┼──────┼───────┤│002│新臺幣│李淑芬即李│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2.88%│││178462│汶瑄│5月23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淑芬即李│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12951│汶瑄│3月0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淑芬即李│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78462│汶瑄│6月24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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